(2017)川0112民初56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刘勇与一汽(四川)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一汽(四川)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5611号原告:刘勇。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瑞,成都市武侯区建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一汽(四川)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汽车城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徐小文。原告刘勇与被告一汽(四川)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伏诗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琴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