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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初44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河南华夏腾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河南华夏腾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4482号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恩(LANEOATEY),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命锋,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河南华夏腾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班朝阳。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华夏腾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梁晓征审判员  张永杰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润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