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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执恢6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济宁天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济宁天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济宁广建钢结构有限公司,张斌,郭静,曹景明,李昌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恢6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被执行人:济宁天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济宁广建钢结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斌,男,汉族,1976年10月31日出生,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郭静,女,汉族,1976年7月4日出生,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曹景明,男,汉族,1975年11月28日出生,住济宁市任城区。被执行人:李昌蕊,女,汉族,1972年1月1日出生,住济宁市任城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宁天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济宁广建钢结构有限公司、张斌、郭静、曹景明、李昌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济商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金融机构、房产登记机构、车辆登记管理机构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存有大额存款及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济商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张凌云审判员  熊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