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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5执1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淦克凰、甄远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淦克凰,甄远辉,熊小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5执1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淦克凰,男,汉族,1973年6月24日生,住江西省永修县。被执行人:甄远辉,男,汉族,1966年1月6日生,住永修县永修县。被执行人:熊小妹,女,汉族,1968年10月25日生,住江西省永修县。本院在执行淦克凰与甄远辉、熊小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甄远辉、熊小妹履行(2016)赣0425民初22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甄远辉、熊小妹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以(2017)赣0425执168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甄远辉所有的坐落于永修县嘉诚天地小区一栋一单元xxx室的房屋一套(该房产未办理房产证,仅办理合同备案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甄远辉所有的坐落于永修县嘉诚天地小区一栋一单元xxx室的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恒和审判员  孙春春审判员  周文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