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4财保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柳河县汇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李晓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柳河县汇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晓锐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财保78号申请人:柳河县汇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霍秀琴。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昌奎,吉林秦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晓锐,男原告柳河县汇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晓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柳河县汇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韩春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