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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338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藏珠与董星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得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得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藏珠,董星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得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338执7号申请执行人:藏珠,男,藏族,住四川省乡城县。被执行人:董星平,男,汉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申请执行人藏珠与被执行人董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7)川3338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董星平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390000.00元,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16年4月27日起至实际偿还清为止。因董星平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藏珠于2017年04月0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4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于2017年04月19日以公告的方式向被执行人董星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经本院查询银行、车辆管理部门及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3338执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它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小 娜 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亩巴次仁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