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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8民终7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高建平与石河子开发区顶上生活建材商行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建平,石河子开发区顶上生活建材商行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兵08民终7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建平,男,1961年12月17日出生,住石河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元,新疆天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河子开发区顶上生活建材商行。住所地:石河子开发区温州商贸城*栋******号。经营者:胡建军,男,1969年3月3日出生,住石河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岩,女,1971年8月24日出生,住石河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荣,女,1973年9月27日出生,住石河子市。上诉人高建平与被上诉人石河子开发区顶上生活建材商行(以下简称顶上建材商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7)兵9001民初2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建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元,被上诉人顶上建材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岩、李建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建平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驳回被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二、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上诉人装修房子是与陈岩谈的,陈岩称由她亲自装修,并保证按上诉人的要求施工,由于上诉人相信陈岩,当陈岩拿着空白合同时让上诉人先把名字签上,上诉人便签了名字。对陈岩拿来的《高先生旧房预算》表,上诉人也只是将不需要的划掉,并加注“减项不做”,陈岩称这只是预算,最终要实际结算,上诉人便在最下边签上“肆万元整,高建平”字样。双方已明确这只是“预算”,预算意味着最终是以实际产生的费用作为结算依据。陈岩在上诉人己签的空白合同添加上了“顶上整装”和“工程总价款40000元”,并将实际开工日2016年10月7日改为2016年10月10号,向后推两天,工期便可增加两天,上诉人实际使用房屋便少了两天。同时陈岩将与上诉人从未发生关系的李建荣作为工程乙方代表,这样就使双方合同基本条款发生变化,价款由实际结算变为预算就是结算价。二、本案装修款应据实结算。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合同协商阶段,仅是对装修价格进行预算,否则不会出现《高先生旧房预算》表及表中的各项价格,更不会出现上诉人将不需要的前两项共10000元划掉的问题。三、关于质量问题,被上诉人将木地板更换成仿真实木地板,且装修质量也存在严重问题,双方至今未对房屋验收,存在双扇柜子门一个大一个小的问题。由于地板和双扇柜门大小问题,工程至今未完工,上诉人一直要求被上诉人对房屋进行维修。被上诉人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其主张拖欠10000元工程款没有合同依据,更不存在迟延支付价款造成被上诉人利息损失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应承担责任,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责任属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顶上建材商行辩称,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顶上建材商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装修款100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装修增项款600元;三、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3600元(从2016年11月5日开始每天20元);四、赔偿利息损失360元(10000元×6‰×6个月,从2016年11月5日开始计算);五、判令诉讼费及送达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0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室内装修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夏威夷XX栋X单元XXX号房屋进行装修,工程价款包工包料40000元,工期2016年10月10日至2016年11月5日,签订合同时原告支付24000元,工期过半时支付14000元,尾款2000元竣工验收后支付。工程保修期限2年,由于原告造成工期延期开工或者中途停工,每逾期一天按照工程尾款的1%支付给乙方。另合同附有预算清单一张,记载:1、橱柜门1400元;2、吊柜1400元;3、窗户5400元;4、拆除500元;5、墙面及墙纸10000元;6、木地板32平方米,单价150元,4800元;小计33500元,管理费3350元,备注:顶上集成吊顶,总计40000元。被告在合同落款处及预算单上签名。当日,被告向原告主管财务的经理陈岩支付定金10000元。2016年10月10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陈岩装修款20000元。在装修过程中,原告为被告家的卧室窗户安装了大理石台面,为预算外项目,价格600元。2016年10月11日,被告通过微信给陈岩说,被告只在合同上签字不知道合同内容,向陈岩要一份合同,陈岩答应。2016年11月10日,被告给陈岩发微信问厨房缺少的一块吊顶,餐厅的灯什么时候装,陈岩回答等灯到货后安装。庭审中被告陈述:2016年11月10日装修尚未完工;预算约定使用木地板,但原告使用的是复合地板,不符合约定;原告安装的卫生间干区的两个柜门上下有一公分的差距,木地板现在有六处开裂;原告的开工日期是2016年10月7日,并不是合同中记载的10月10日;10月9日,原告在拆除作业时高空抛物将一楼的窗户损坏。故原告违约在先,被告不同意支付装修款。原告陈述:装修工作已经按照合同如期完成,剩余零星小活没有完成是家庭装修的正常现象,是否损坏窗户与原告无关;预算中木地板的价格只能是复合地板,完全不可能是木地板的造价;原告的装修工作保质期两年,门和地板如果有问题,原告可以修复。另查:原告经营范围为建材、装饰材料、承接室内外装修等。一审法院认为,案外人陈岩为原告的工作人员,其与被告谈装修一事,为履行职务行为,其代表的是原告,故原告作为本案的主体适格。原告承接被告家庭装修工作,在其经营范围内。本案无论被告签订合同时是否拿到合同,但被告在合同上签名,在预算单上签名是事实。原告为被告家装修,装修费共计40600元事实清楚,其中40000元为原、被告双方协商确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600元的超预算价格双方均予以认可,故被告请求对装修费进行评估的申请该院不予准许。被告家一楼窗户是否为原告损坏,与被告支付装修费无关。从木地板的装修预算价格看,与实木地板的价格差距较大,且被告已经认可接受了原告为其安装复合地板的事实,故被告关于原告装修的木地板材料不符合约定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如果被告家新装修的门和地板存在如被告所陈述的质量问题,被告可以要求原告进行维修,不能成为其不支付装修费的理由。原告完成装修工作,被告应当支付装修费用。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装修费10600元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合同关于工期违约责任的约定,不能成为被告未按期支付装修费违约的依据。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未按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被告未按期支付装修费,应当承担利息损失的赔偿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但应当以2016年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计算较为合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判决:一、被告高建平给付原告石河子开发区顶上生活建材商行装修款10600元;二、被告高建平赔偿原告石河子开发区顶上生活建材商行利息损失230元(10600元×4.35%÷12个月×6个月);以上合计10830元,被告高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石河子开发区顶上生活建材商行。三、驳回原告石河子开发区顶上生活建材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元、邮寄送达费90元,合计17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高建平负担,与前款同期给付原告石河子开发区顶上生活建材商行。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本院二审除认定一审查明的事实外,另查明: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室内装修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40000元(详见附表1);被上诉人在一审提交高先生旧房预算表一份,被上诉人的员工陈岩将装修项目1次卧衣柜7000元和2鞋柜及阳台矮柜3000元两栏划掉,并注明:减项不做。上诉人在该表上注明:总计40000元(肆万元整),高建平。二、上诉人二审中认可其已于2016年11月14日搬入本案所涉房屋。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是否应当给付被上诉人装修款1060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230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室内装修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上诉人称被上诉人的装修款应当据实结算,根据双方签订室内装修合同的约定,工程总价款是40000元,上诉人在所附的高先生旧房预算表中亦注明工程总价款40000元,说明上诉人对应给付被上诉人装修款40000元是认可的。被上诉人将装修好的房屋交付给上诉人,上诉人也已实际入住,上诉人应当支付被上诉人装修款。一审判决在扣除上诉人已支付的装修款后,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装修款10600元和赔偿利息损失230元正确。至于上诉人称被上诉人延误工期和装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因上诉人在一审并未提出反诉,本案不予处理。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1元,由上诉人高建平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孙铭徽审判员  刘丽美审判员  胡春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梓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