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11执7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申请执行孟东、平顶山市浩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孟东,平顶山市浩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11执7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代表人:李慧敏,行长。被执行人:孟东,男,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浩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办理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申请执行孟东、平顶山市浩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豫0411民初24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孟东、平顶山市浩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将被执行人孟东位于叶县九龙路与东环路交叉口西北处金色丽园1号楼西单元18层西北户住房一套予以查封,限制处分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向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