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05执5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梧州市某单位、吴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梧州市某单位,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5执578号申请执行人:梧州市某单位,住所地:梧州市。法定代表人许某,主任。被执行人:吴某,男,汉族,住广西藤县。关于吴某行政处罚一案,在执行本院作出的(2017)桂0405行审52号行政裁定书中,现因被执行人吴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7)桂0405行审52号行政裁定书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志斌审判员 蔡焕杰审判员 韦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