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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05执5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梧州市某单位、吴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梧州市某单位,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5执578号申请执行人:梧州市某单位,住所地:梧州市。法定代表人许某,主任。被执行人:吴某,男,汉族,住广西藤县。关于吴某行政处罚一案,在执行本院作出的(2017)桂0405行审52号行政裁定书中,现因被执行人吴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7)桂0405行审52号行政裁定书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志斌审判员  蔡焕杰审判员  韦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