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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民初54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5474张中莲与刘术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中莲,刘术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12民初5474号原告:张中莲,女,1970年10月26日生,汉族,安徽省人,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XX,江苏益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术美,女,1969年1月2日生,汉族,安徽省人,住安徽省霍邱县,现住武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敏、杨盛,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中莲诉被告刘术美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伟叙独任审理,于同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中莲诉称,原、被告均在振声暖通管业有限公司上班。2016年8月14日晚上19时40分许,原告在车间上班时,被告无故将原告殴打,导致原告受伤。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12822.38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术美辩称,双方发生争执的起因是原告不停的辱骂被告,并且多次扬言要打被告,被告只是表示不满的行为,让原告误认为被告动手,于是双方发生打斗,双方均受伤。被告认为只是同事间发生矛盾的小事,因未并未在意,原告诉请中的费用过高,请求驳回原告的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常州振声暖通管业有限公司的员工,且原系同一生产线上的工友。2016年8月14日晚19时许,原被告均在上班过程中,双方又为产品质量事宜先发生口角,继而双方发生揪拉、打斗,致原告受伤,后被他人劝开。2016年8月15日,原告至常州武进医院南院门诊治疗,自8月16日起至8月24日间,原告至该院门诊治疗,诊断为头部外伤。嗣后,原告又分别于8月29日至9月21日至该院门诊治疗,前后共用去医药费6826.28元。该院前后四次出具建休证明,建议休息共计四周。上述纠纷发生后,被告未垫付款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未果,遂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起诉,提出诉请如上。以上事实,由原告向本院提交的门诊病历1本、诊断证明4份、医药费票据共计22份、礼嘉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询问笔录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为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同厂工友,理应在生产、工作中相互帮助、团结友爱,但双方在上班过程中因故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揪拉、打斗,致原告受伤,对此,被告应对原告的受伤,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对纠纷的产生也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对于被告辩述其在纠纷过程中也受伤,因被告未提交相关就医病历、门诊票据,故本院对被告该辩述意见不予采信。对于原告因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根据原告的举证、结合被告的质证意见,本院依法认定原告各项合理损失如下:1、医药费6826.28元;2、营养费,原告主张12元/天,计30天,计360元,被告对此不予认可,本院经审查酌情确认14天,计168元;3、护理费,原告主张70元/天,计30天,计2100元,被告对此不予认可,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就医仅是门诊治疗,故对护理费不予认可;4、误工费,原告主张3000元/月,误工1个月,并提交了四份医院出具的建休证明,被告对此不予认可,针对原告的误工损失,本院于庭后至原被告所在工厂进行了核查,并调取了原告2016年1月至12月工资收入情况,酌情确认原告的误工期为4周,按一个月计算,原告月收入按3000元计算,即原告因受伤,产生的误工费为3000元;5、交通费,原告主张500元,但未提交相应的票据,本院酌情确定300元。以上各项共计损失10294.28元,上述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30%计3088.28元,由被告赔偿原告70%计7206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术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中莲上述各项损失计7206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88元,被告负担11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刘伟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嫦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