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001执114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孟某与商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某,商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9001执114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孟某,男,成年,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商某,男,成年,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刘某,女,成年,汉族,住济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某与被执行人商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法定义务,本院决定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商某位于���州市房屋。2017年9月12日,买受人杜某以335000元的最高价竞得该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郑州市房屋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杜某所有。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杜某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凌青审判员 程保林审判员 田家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晋洋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