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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民终9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周海霞与陈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海霞,陈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民终9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海霞,女,汉族,1974年8月10日出生,现住阳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华,男,汉族,1973年8月29日出生,现住平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勤,山西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海霞因与被上诉人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平定县人民法院(2017)晋0321民初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传票传唤,上诉人周海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海霞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周海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晓辉审判员  王 健审判员  郭永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井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