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民终9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周海霞与陈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海霞,陈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民终9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海霞,女,汉族,1974年8月10日出生,现住阳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华,男,汉族,1973年8月29日出生,现住平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勤,山西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海霞因与被上诉人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平定县人民法院(2017)晋0321民初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传票传唤,上诉人周海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海霞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周海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晓辉审判员 王 健审判员 郭永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井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