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54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龚汉木与郑光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汉木,郑光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5491号原告:龚汉木,男,197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被告:郑光荣,男,197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原告龚汉木与被告郑光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龚汉木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汉木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汉木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龚汉木负担。审判员 陈怀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