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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655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盛新与天津伍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凯捷国际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新,天津伍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凯捷国际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65506号原告:盛新,男,199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被告:天津伍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法定代表人:李富民,总经理。被告:北京凯捷国际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宣万圭。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琛,男。原告盛新与被告天津伍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凯捷国际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受理,原告盛新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因双方已自行和解而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盛新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436元,减半收取计218元,由盛新承担。审判员  树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龚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