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784执55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罗楚汉、罗春梅等与李健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楚汉,罗春梅,罗朝盛,徐桂连,李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84执55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罗楚汉,住广东省鹤山市。申请执行人:罗春梅,住广东省鹤山市。申请执行人:罗朝盛,住广东省鹤山市。申请执行人:徐桂连,住广东省鹤山市。以上四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小红,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嘉炜,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李健华,住广东省鹤山市。申请执行人罗楚汉、罗春梅、罗朝盛、徐桂连诉被执行人李健华、刘春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鹤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784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李健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付申请执行人罗楚汉、罗春梅、罗朝盛、徐桂连456545.4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8月23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权属被执行人李健华的粤J×××××号牌小型汽车,由王礼彬以最高价27000元竞得,但王礼彬悔拍,没有在期限内向本院交付拍卖成交价款,故其所交的拍卖保证金2000元转为本案的执行案款,本院于同年10月2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重新公开拍卖上述车辆,由李剑强以最高价23000元竞得,上述执行款项合共25000元,支付本案执行费257元、评估费2000元后,余款22725元已转付给申请执行人。另查明,座落于鹤山市沙坪镇新升苑XXX号XXX房权属李健华、谭顺银共同共有,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已作查封,但因该房屋是两人共同共有,故暂未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0784执55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启全审判员  李景辉审判员  李耀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谭志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