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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0民初43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何秀琼与重庆仙家酿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秀琼,重庆仙家酿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民初4388号原告:何秀琼,女,汉族,1968年5月30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道柏,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阳,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仙家酿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西段2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208752631M。法定代表人:杨东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秀琼与被告重庆仙家酿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秀琼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秀琼的申请系其自愿作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秀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何秀琼负担。审判员  刘东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万馥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