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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执26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丽燕、陈新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丽燕,陈新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2604号申请执行人刘丽燕,女,住荣成市。被执行人陈新德,男,住荣成市。本院在刘丽燕与陈新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57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陈新德给付赔偿款756元。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570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毕国芬审判员  姜宝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