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刑初13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孔录妹、吴礼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录妹,吴礼传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134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孔录妹,曾用名孔绿妹,女,1962年2月8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瑞安市。曾因赌博于2012年5月7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现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4月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辩护人黄歆涵,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吴礼传,男,1982年7月11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瑞安市。曾因吸毒于2016年11月14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4月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14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录妹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告人吴礼传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以普通程序立案,并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于同月31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志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录妹、吴礼传和辩护人黄歆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开始,被告人孔录妹、吴礼传结伙在承租的瑞安市马屿镇河湾新村1幢5号开设卖淫店,由被告人孔录妹接待嫖客、商谈并收取嫖资,被告人吴礼传有时帮忙看店,二人在租住的马屿镇河湾新村3幢2单元402室内容留卖淫女卖淫,4月2日至4月6日,郑某1、陈某1在该店坐台卖淫各计10余次,丁某在该店坐台卖淫2次,每次卖淫价格为150元或200元,被告人孔录妹、吴礼传从中抽取50元或70元,共计抽取1100余元。其中,2017年4月6日晚,郑某1在马屿镇河湾新村3幢2单元402室以150元的价格向陈某2卖淫1次,陈某1以150元的价格向周某卖淫1次,丁某约定以200元的价格向崔某卖淫1次。4月6日21时50分许,公安人员在马屿镇河湾新村1幢5号店内抓获被告人孔录妹、吴礼传及等待嫖娼的郑某2、张某,在马屿镇河湾新村3幢2单元402室抓获上述卖淫嫖娼人员,现场扣押人民币900元、手机2部及钥匙、避孕套、避孕药等物。上述事实,被告人孔录妹、吴礼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郑某1、陈某1、丁某、林某1、林某2、陈某2、周某、崔某、郑某2、张某、潘某、李某、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实验笔录、提取笔录、检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抓获经过、房屋租赁合同、微信聊天记录、交易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照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孔录妹、吴礼传结伙容留他人卖淫,被告人孔录妹又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和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孔录妹、吴礼传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均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黄歆涵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两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孔录妹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6日起至2018年10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吴礼传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6日起至2018年4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追缴被告人孔录妹、吴礼传的非法所得人民币1100元(其中有900元扣押在瑞安市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2部及钥匙、避孕套、避孕药等物,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戴卫国人民 陪 审员 叶玲玲人民 陪 审员 唐敬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缪 苗?PAGE?-4-??PAGE?-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