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3民初22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双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朱伟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市双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伟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13民初2217号原告哈尔滨市双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双城市治国街一委。法定代表人:赫广昌职务: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艳丽,女,1976年2月1日,汉族,住哈尔滨市双城区。系联社主任。被告朱伟东,男,197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双城区,原告哈尔滨市双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朱伟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对谷俊强撤回起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艳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伟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9月17日,谷俊强在原告处贷款人民币460,000.00元,贷款用途为进化妆品,月利率8.3‰,双方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9月16日,被告朱伟东为其提供担保。贷款到期后,被告没有按约定还款,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贷款,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60,000.00元,利息83,285.99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3月29日),贷款本息合计543,285.99元及嗣后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朱伟东未出庭,未提出答辩未提供证据。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并当庭举示:证据一、原告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身份情况。证据二、借款合同及借款凭证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2015年9月11日谷俊强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460,000.00元,月利率为8.3‰,约定还款时间为2016年9月16日,被告朱伟东用坐落于双××××山村的门市房为其提供抵押担保。截至2017年3月29日,谷俊强欠付原告本息合计人民币543,285.99元。庭审中,由于被告未出庭,对原告所举证据无法进行当庭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供证据综合分析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一能够证实原告的身份情况,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二能够证明原、被告签定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原告已将借款交付谷俊强的事实,故原告提供的证据二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采信。经本院审理查明:谷俊强于2015年9月11日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460,000.00元,约定月利率8.3‰,还款期限为2016年9月16日,逾期利息在原利息的基础上,加罚50%,即12.45‰。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将借款交付谷俊强,谷俊强接收后,其本人在借款凭证上签名。借款到期后,谷俊强未按约定偿还款。截至2017年3月29日,谷俊强欠付原告借款本金460,000.00元及借款利息83,285.99元,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543,285.99元。本院认为,原、被告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成立,谷俊强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构成违约,被告朱伟东承担偿还借款及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的规定,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原告的借款本息,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的主张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伟东给付原告哈尔滨市双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60,000.00元;二、被告朱伟东给付原告哈尔滨市双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利息83,285.99元(利息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2016年9月16日,按月利率8.3‰计算;自2016年9月17日起至2017年3月29日止,按月利率12.45‰计算)及嗣后利息(利息自2017年3月3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2.45‰计算)。上述一、二项被告朱伟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32.86元,由被告朱伟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于朝辉审判员 于 杰审判员 李 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蓬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