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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执44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马井冬与高伟杰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井冬,高伟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4447号申请执行人:马井冬,男,1990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被执行人:高伟杰,男,1989年11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马井冬诉被告高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7)沪0117民初28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高伟杰未按该民事判决规定履行义务,原告马井冬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高伟杰履行上述民事判决规定的义务,即:归还借款8,000元。本院受理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17年7月19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高伟杰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能到庭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公告送达,并已对其进行了网上追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在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高伟杰名下无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可供执行。本院冻结了高伟杰名下名下银行账户,扣划存款804.41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已无可供执行存款)。本院已决定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沪0117民初28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志中审判员  潘建华审判员  陈长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