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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行他1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宝鸡市金台区豪城佳美购物中心与宝鸡市公安消防支队、宝鸡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宝鸡聚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甄保国行政行为违法指定管辖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3行他101号原告宝鸡市金台区豪城佳美购物中心诉被告宝鸡市公安消防支队、第三人宝鸡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宝鸡聚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甄保国行政行为违法一案,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受理后报请我院指定管辖。本案符合本院《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方案》规定,应指定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管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