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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5执49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哲、马红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哲,马红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5执49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哲。被执行人马红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蠡县人民法院(2017)冀0635民初13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马红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二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执行人马红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红新在中国民生银行10×××4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24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齐旭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段瑞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