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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刑初7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卢保学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卢保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刑初774号自诉人王某,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人卢保学,男,196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自诉人王某以被告人卢保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按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自诉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在判决宣告前,申请撤回自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王某撤诉。审判员  邵存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世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