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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8执异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吕春林提出的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春林,韩忠敏,井绪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828执异10号 异议人吕春林,男,于1959年5月27日生,汉族,住汤原县振兴小区二号楼。 申请执行人韩忠敏,男,于1969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汤原县汤原镇。 被执行人井绪才,男,于1968年11月29日生,住汤原县启航小区。 本院在执行韩忠敏申请执行井绪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吕春林对本院查封被执行人井绪才位于汤原县振兴小区2号楼2单元301室提出异议,现异议人吕春林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吕春林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林杉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