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5民初63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家强、李琴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强,李琴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5民初638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肖妙松,男,1965年3月9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狮城镇商贸路南一巷*号,户籍地福建省周宁县狮城镇西街***号,公民身份号码:3522301965********。被申请人:张家强,男,1967年4月24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被申请人:李琴絮,女,1969年10月21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解除保全申请人肖妙松与被申请人张家强、李琴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作出(2017)闽0925民初638号民事裁定,冻结登记在张家强名下坐落于周宁县狮城镇桥南街第四排(建行对面)1-7层房屋和肖妙松名下坐落于周宁县狮城镇桥南街第四排(建行对面)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肖妙松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肖妙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张家强名下坐落于周宁县狮城镇××(××对面)××房屋(××县××城镇××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周房权证狮城字第××号)的冻结过户转让登记手续。二、解除对肖妙松名下坐落于周宁县狮城镇××(××对面)房屋(福建省××县××城镇××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周房权证狮城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周国用(2006)第119号]的冻结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芳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州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