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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执恢1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宁津县汇丰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刘录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津县汇丰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刘录通,刘海峰,张玉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恢164号申请人宁津县汇丰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津县文昌路南首东侧太合公馆小区3号楼商铺楼。被执行人刘录通,男,汉族,1956年10月5日出生,住宁津县。被执行人刘海峰,男,汉族,1986年10月30日出生,住宁津县。被执行人张玉宁,男,汉族,1988年10月19日出生,住宁津县。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422民初20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依法缴纳了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1422民初200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智审判员 王凤章审判员 荆金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振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