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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7执5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晓与被执行人赵江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赵江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7执532号申请执行人王晓,男,1984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垣曲县。被执行人赵江云,女,1966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垣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晓与被执行人赵江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赵江云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江云在银行的存款,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薛红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雪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