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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02执19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杨美荣与刘国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美荣,刘国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302执1932号申请执行人杨美荣,女,汉族,住乌海市海勃湾区。被执行人刘国胜,男,汉族,1974年7月1日生,乌海市直属机关工委职工,住乌海市海勃湾区。本院执行的蔡晓鹏申请执行刘国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我院查证被执行人刘国胜名下车辆及工资账户已被另案查封、冻结,其名下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内0302执25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韩应民审判员  徐 剑审判员  赵建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洋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