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刑初7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黎柳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柳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11刑初745号公诉机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柳,男,1982年11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因本案于2016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以长雨检刑刑诉(2017)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柳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10日作出(2017)湘0111刑初7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黎柳不服,提出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1日作出(2017)湘01刑终220号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7)湘0111刑初72号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礼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1日起,被告人黎柳伙同吴垒、康胜(均另案处理)在长沙市雨花区黎托街道黎锦苑小区16栋1单元103室经营一电游赌博室,由被告人黎柳提供场地,康某提供赌博机及进行日常管理。康某退出经营后由被告人黎柳与吴某2进行日常管理。至被查获之时,该电游室共计获利人民币31877元。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和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黎柳开设赌场,情节严重,提请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进行判处。被告人黎柳辩称公诉机关指控非法获利的数额不属实,只有2万余元,自己不构成情节严重,且系初犯,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1日起,被告人黎柳伙同吴某2、康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共同出资,由被告人黎柳在长沙市雨花区黎托街道黎锦苑小区16栋1单元103租赁房屋,康某提供电游赌博机2台(每台8个机位)并负责日常管理,吴某2进行对账,开设赌场进行赌博,并聘请姜某、姚某(已作行政处罚)为赌场服务员。2016年8月17日凌晨3时许,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抓获姜某、姚某和参赌人员黄某1、黄某2(已作行政处罚),并现场扣押电游机1台,笔记本1本及涉赌资金人民币7850元。该赌场经营期间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19057元。经公安机关认定,扣押的“黄色”打渔机系具有赌博功能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抓获经过材料,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房屋租赁合同,记账本、微信支付记录,查获的电游赌博机的照片,辨认笔录,证人许某、姜某、姚某、黄某1、黄某2的证言,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的雨公(黎)决字[2016]第1622号、第1623号、第1624号和第162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雨公黎行聘字(2016)0103号《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被告人黎柳的供述和身份、现实表现材料。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柳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黎柳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黎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柳结伙开设赌场非法获利人民币31877元,经查,2016年7月21日、8月26日,该赌场非法获利的数额无法认定,故该赌场非法获利数额依法认定为2016年7月22日至8月15日期间的非法获利数额人民币19057元。被告人黎柳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情节严重的辩护意见,如前所述,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黎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7日起至2018年1月16日止)。二、已由公安机关扣押的非法所得款人民币7850元,上缴国库;继续追缴非法所得款人民币19057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天喜人民陪审员 向配芳人民陪审员 陈 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