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09刑初15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李林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刑初1586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林,女,1992年6月23日生,汉族,大学文化,务工,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被告人李林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4日被取保候审。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7〕1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林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0月1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沐惠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4日凌晨,被告人李林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云梨路与庞东路路口处停车在车内睡着,后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李林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5mg/100ml。归案后,被告人李林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林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林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1、王某2的证言笔录、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辨认笔录、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证、行驶证、照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林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李林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林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丽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丁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