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执12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彭后银王绪美与奉节县海兵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朱祯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后银,王绪美,袁鹏,袁丹玉,支锐,朱祯成,奉节县海兵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1248号申请执行人:彭后银,男,汉族,生于1965年2月21日,住重庆市奉节县。申请执行人:王绪美,女,汉族,生于1969年11月23日,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袁鹏,男,汉族,生于1996年1月12日,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袁丹玉,男,汉族,生于1968年1月8日,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支锐,男,汉族,生于1991年6月9日,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朱祯成,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15日,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奉节县海兵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注册号91500236580156051T。法定代表人:周国军。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公司,注册号915000007659112442。负责人:胡兴中。住所地:奉节县永安镇少陵路***号。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彭后银、王绪美与被执行人袁鹏、袁丹玉、支锐、朱祯成、奉节县海兵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执行依据(2016)渝0236民初35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袁鹏,袁丹玉,支锐,朱祯成,奉节县海兵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公司逾期未完全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彭后银、王绪美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奉节县海兵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朱祯成,袁鹏,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公司,袁丹玉自觉履行其全部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支锐给付2万元并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236执124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妮代理审判员 王颖代理审判员 王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