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624执14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满都日娃等申请执行刘永清、包头市风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满都日娃,阿拉腾苏勒德,朝乐孟格日乐,刘永清,包头市风驰汽车运输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1429号申请人满都日娃,女,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申请人阿拉腾苏勒德,男,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申请人朝乐孟格日乐,女,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被执行人刘永清,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被执行人包头市风驰汽车运输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包头市。本院在执行满都日娃、阿拉腾苏勒德等与刘永清、包头市风驰汽车运输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624执14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格日乐审判员  朱塔娜审判员  王铁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瑞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