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2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许键第359号判决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键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2刑初35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键,曾用名许冬冬,男,1986年1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郯城县,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86********,汉族,初中文化,住郯城县郯城街道吴桥村**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4日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审。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郯检刑诉[2017]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键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郯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莹莹、被告人许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许键驾驶鲁Q1AF**号小型汽车,沿郯城县北外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郯城县开发区大圩沟村路段,与前方徐勤秀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徐勤秀倒地受伤,被告人许键委托其朋友拨打急救电话,后跟随120救护车将徐勤秀送往医院,当晚,得知徐勤秀死亡后许键离开医院。次日6时许,被告人许键主动到郯城交警大队投案。被告人许键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双方民事部分已和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许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郯城县120急救中心派车单、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书、视频资料、证人李方良等人证言、郯城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和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键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适当,予以确认。被告人许键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的亲属赔偿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害人的亲属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并到郯城县司法局郯城司法所接受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键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振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