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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9民初2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孙某1与孙某2、陈某1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1,孙某2,陈某1,孙某3,孙某4,孙某5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9民初21293号原告:孙某1,男,196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桦彬,上海市远东律师所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2,男,196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陈某1,女,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孙某3,女,199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上列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涂红全,上海市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4,男,195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孙某5,男,195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孙某1与被告孙某2、陈某1、孙某3、孙某4、孙某5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桦彬,被告孙某2、陈某1、孙某3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涂红全、被告孙某4、孙某5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孙某6在塘沽路XXX号房屋的征收补偿份额暂计为511,577.59元,并由原告孙某1分得该份额的四分之一。事实和理由:上海市塘沽路XXX号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系公房,承租人为孙某6。系争房屋于2016年被征收,征收时系争房屋内有四个户口,为孙某6、孙某2、陈某1、孙某3。2017年2月4日,孙某6报死亡,孙某6未留有遗嘱,其生前与陈某2系夫妻关系,生育孙某4、孙某5、孙某2、孙某1。1997年12月10日,陈某2去世。现孙某2不愿将征收补偿份额进行分割。原告认为孙某6的征收份额系孙某6生前的个人财产,在其去世后理应予以继承,故原告提起诉讼。被告孙某2、陈某1、孙某3辩称,系争房屋是因为家庭居住困难而增配,孙某6在增配后从未在系争房屋后居住。孙某6可以获得部分征收利益,但与实际居住人有关的费用孙某6都无权分割,其中自购房补贴也应该属于实际居住人员,因此孙某6只可分割房屋价值部分的补偿,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请。被告孙某4、孙某5辩称,同意孙某2、陈某1、孙某3的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孙某6与陈某2系夫妻关系,生育孙某2、孙某4、孙某5、孙某1;孙某2与陈某1系夫妻关系,孙某3系两人之女。陈某2、孙某6分别于1997年12月10日、2017年2月4日报死亡,均未留有遗嘱。上海市塘沽路XXX号房屋系公房,承租人为孙某6,独用部位为二层亭子间。2016年5月,该房所在地块列入征收范围,内有户籍人口4人,分别为孙某6、孙某2、陈某1、孙某3。系争房屋由孙某2、陈某1、孙某3居住,孙某6未在系争房屋内居住、2016年5月18日,甲方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征收实施单位上海市虹口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与乙方孙某6签订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征收协议”),根据征收协议,公房租赁凭证记载居住面积8.80平方米,换算建筑面积13.56平方米,认定建筑面积13.56平方米;房屋价值补偿款1,065,278.86元,包括评估价格482,858.04元、价格补贴144,857.42元、套型面积补贴534,135元;装潢补偿6,780元;居住房屋搬迁补助费700元、居住房屋家用设施移装费2,000元、无不予认定建筑面积残值补偿4万元、居住房屋签约面积奖13,560元、签约比例奖12万元、居住房屋自购房补贴58万元,各项补贴奖励合计756,260元;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根据《虹口区9、10、13、15街坊结算单》,该户还发放了签约比例奖超比例递增部分6万元、按期搬迁奖2万元、临时安置费补贴12,000元、早签早搬加奖9万元、增发临时安置费补贴11,700元、签约搬迁计息奖24,291.36元,并注明户口迁移奖1万元在被征收房屋内户口全部迁移后发放。上述款项已由孙某2领取。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征收协议、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证明、住房调配单等,被告提供的住房调配单、审核单、租赁凭证等,本院依法调取的被征收房屋征收资料,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应由承租人孙某6与共同居住人孙某2、陈某1、孙某3共有。本院综合考量该房的来源性质、安置人员的实际居住状况等因素,酌情确定孙某6可分得征收补偿安置款40万元。孙某6于征收决定作出之后去世,本案确定孙某6的遗产份额,至于其遗产的继承事宜可另案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孙某6在上海市塘沽路XXX号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款的遗产份额为40万元。本案受理费8,915.77元,减半收取4,457.89元,由原告孙某1负担807.89元,被告孙某2负担3,6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赖弈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