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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11执389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蚌埠市力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淮南市畅通货运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淮南市通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蚌埠市力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淮南市畅通货运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淮南市通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11执389号之五申请执行人蚌埠市力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工业园区(力源国际港务有限公司院内),组织机构代码57301307-9。法定代表人:宋爱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淮南市畅通货运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安徽��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街道汽运公司办公楼四楼,组织机构代码68496414-1。负责人:曹智刚,该分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淮南市通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安成镇安成村,组织机构代码74677830-2。法定代表人:李传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6)皖0311执389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淮南市畅通货运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0305元,现因强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淮南市畅通货运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0305元的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赵剑平执行员  万功培执行员  刘治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 翡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