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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03执1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铜仁市万山区强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宵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仁市万山区强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03执1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铜仁市万山区强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谢桥街道办事处洞湾公路旁。法定代表人:汪义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杰,男,1984年6月16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铜仁市杨家湾路16-18号。被执行人:张宵,男,1968年3月1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无业,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六龙山乡牛场村大木坪组。本院在执行铜仁市万山区强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宵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宵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吴先堂审 判 员  XX斌审 判 员  田 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嘉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