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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224执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马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224执37号之二申请人刘某某,女,汉族,生于1969年7月14日,四川省松潘县人,现住四川省松潘县。被执行人马某某,男,回族,生于1969年4月15日,四川省松潘县人,现住四川省松潘县。刘某某申请执行马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了被执行人马某某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冻结金额为505.88元)。经查被执行人马某某现无其他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实际冻结金额不足以支付申请标的。现申请人刘福霞于2017年10月24日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松潘县人民法院(2006)松民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磋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