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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3民初21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吴宁与被告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安洪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宁,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安洪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3民初2145号原告:吴宁,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告: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东区学府街555号。法定代表人:谭凤启,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洪泉,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地址:黑龙江省依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宁与被告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安洪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宁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宁与被告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安洪泉之间已经自行协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宁负担。审判员  王凌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嫣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