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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执11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朱孟海、李志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孟海,李志勇,贾有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1192号申请执行人朱孟海,男,1962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滑县。被执行人李志勇,男,1978年11月30日生,汉族,现住滑县。被执行人贾有素,女,1978年10月8日生,汉族,现住滑县。本院在执行朱孟海申请执行李志勇、贾有素借款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孟海与被执行人李志勇、贾有素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申请人朱孟海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6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事人未按照协议履行的,可依申请人书面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振亚审判员  李国勇审判员  贾 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