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25民初31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新疆吉瑞烽热力有限公司与张国圣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吉瑞烽热力有限公司,张国圣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5民初3102号原告:新疆吉瑞烽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新源县环城东路098号。法定代表人:王俊,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国圣,男,约40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新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吉瑞烽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国圣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新疆吉瑞烽热力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翠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热黑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