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5民初15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安徽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某一、徐某二、徐某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某一,徐某二,徐某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5民初1598号之一申请人:安徽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法定代表人:彭先海,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徐某一,男,196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申请人:徐某二,男,198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申请人:徐某三,男,199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申请人安徽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徐某一、徐某二、徐某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以安徽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权证字号为房地权霍字第×××号房产提供担保。在保全执行过程中发现该担保物存在瑕疵,申请人安徽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重新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安徽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皖(2016)不动产权第×××号房屋以查封。二、解除对申请人安徽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10月19日提供担保的房地权霍字第×××号房产的查封。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柯东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传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