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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2民初24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杨建平与张华宝、第三人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平,张华宝,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2民初2475号原告:杨建平,男,汉族。被告:张华宝,男,汉族。第三人: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74号中国瑞达大厦7层F707房间。法定代表人:王璐,系董事长。原告杨建平与被告张华宝、第三人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建平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华宝、第三人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平撤回对被告张华宝、第三人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建平负担。审判员  唐梅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陶 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