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1执19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青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张海平、李素香、张振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张海平,李素香,张振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1执1937号申请执行人:青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青州市范公亭东路泰丰休闲广场A区3201商铺法定代表人:于见波,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群,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彦,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张海平,男性。被执行人:李素香,女性;被执行人:张振林,男性。本院在执行青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张海平、李素香、张振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青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海平、李素香、张振林的借款本金122361.32元、利息6732.4元及之后利息逾期利息等,被执行人张海平、李素香、张振林负担案件受理费2747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工作人员于2017年8月7日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本院工作人员通过网络查控遍查被执行人张海平、李素香、张振林正名下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及房产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鲍茂方审判员 伦立新审判员 黄登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