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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1民初36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恩施市嘉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永平、熊联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恩施市嘉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永平,熊联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3641号原告:恩施市嘉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施州大道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795901207P。法定代表人:刘湘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相国,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寅,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永平,男,生于1957年8月18日,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住湖北省恩施市,被告:熊联坤,女,生于1961年6月25日,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住湖北省恩施市,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巩,男,生于1981年10月28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恩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恩施市嘉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永平、熊联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恩施市嘉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以被告周永平、熊联坤已支付物业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永平、熊联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恩施市嘉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周永平、熊联坤的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恩施市嘉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恩施市嘉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朱                  晖审判员 谭         远         双审判员 郭韶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张玮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