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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116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百达诉上海源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百达,上海源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柏申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116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百达,男,196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知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源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徐虹北路31号。法定代表人:郭家彤,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薇,女,上海源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原审第三人:上海柏申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白城路318号。法定代表人:杨伟权,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知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百达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源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上海柏申建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4民初27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百达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百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4民初27081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杨百达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79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2,897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杨百达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杨百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 兵审 判 员  钱文珍代理审判员  严佳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羽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