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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5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星浩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星浩

案由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25刑初35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星浩,男,1980年10月30日出生于河南省郏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郏县。因涉嫌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7年7月14日被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26日被郏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9日被郏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同年9月18日经本院决定当日对其执行逮捕。郏县人民检察院以郏检公诉刑诉[2017]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星浩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利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星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8日,被告人刘星浩准备在自家房子二楼楼顶搭建彩钢瓦棚,便联系未取得相关施工资质的郏县白庙乡下叶村村民杨国杰、郏县城关镇鱼池村村民宋占锋、郏县王集乡寨子村村民宋英明等人,在没有配备相应防护用品,也无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让杨国杰、宋占锋等人帮其搭建彩钢瓦棚。当天下午4时左右,在搭建彩钢瓦棚的施工过程中,宋英明在刘星浩家二楼楼顶搬方钢时触电,并从二楼楼顶摔下,后被送往郏县人民医院抢救,因伤情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郏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宋英明系颅骨骨折,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民事赔偿问题,双方已经调解解决,被告人刘星浩赔偿宋英明家属各项经济损失70000元,宋英明家属对刘星浩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星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宋国锋、杨国杰、宋占锋、赵青立、赵天营等人的证言材料,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作案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郏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郏)公(刑技)鉴(法医)字[2017]04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死者尸体照片,郏县公安局白庙派出所出具的刘星浩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证明,本院制作的询问笔录、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已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能相互印证,反映了本案的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星浩在自家搭建彩钢瓦棚过程中,在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发生重大伤亡施工,致一人死亡,侵犯了生产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公诉机关关于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被告人刘星浩刑事责任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刘星浩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情节、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星浩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培森审 判 员  张存正人民陪审员  赵坤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乐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