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38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黄永光与王如意、王本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永光,王如意,王本立,王玉霞,王有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3811号原告黄永光,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蔡县。被告王如意,男,196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蔡县。被告王本立,男,196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被告王玉霞,女,196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蔡县。被告王有成,男,198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蔡县。原告黄永光诉被告王如意、王本立、王玉霞、王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错误、不详,且原告对被告的地址不能更改补充,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永光的起诉。审判员 魏战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支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