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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02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吴凤诉被告吴顺、吴强、吴月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凤,吴顺,吴强,吴月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02民初645号原告:吴凤,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凌海市大凌河镇****号,身份证号码21072419**********。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卫平,辽宁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顺,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凌海市大凌河镇*****号,身份证号码21072419**********。被告:吴强,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凌海市大凌河镇*****号,身份证号码21072419**********。被告:吴月,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号,身份证号码21072419**********。原告吴凤诉被告吴顺、吴强、吴月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吴凤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凤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40元,减半收取2270元,由原告吴凤负担。审 判 长  董英男审 判 员  王 筱人民陪审员  王 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