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02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吴凤诉被告吴顺、吴强、吴月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凤,吴顺,吴强,吴月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02民初645号原告:吴凤,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凌海市大凌河镇****号,身份证号码21072419**********。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卫平,辽宁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顺,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凌海市大凌河镇*****号,身份证号码21072419**********。被告:吴强,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凌海市大凌河镇*****号,身份证号码21072419**********。被告:吴月,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号,身份证号码21072419**********。原告吴凤诉被告吴顺、吴强、吴月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吴凤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凤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40元,减半收取2270元,由原告吴凤负担。审 判 长 董英男审 判 员 王 筱人民陪审员 王 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