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81民初8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常某云与闫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81民初834号原告:常某,女,198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娄烦县村民,住娄烦县。被告:闫某,男,1987年3月6日出生,汉族,古交市村民。原告常某与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2017年10月17日,原告常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常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常某负担。审判员 张玉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慧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