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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81民初8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常某云与闫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81民初834号原告:常某,女,198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娄烦县村民,住娄烦县。被告:闫某,男,1987年3月6日出生,汉族,古交市村民。原告常某与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2017年10月17日,原告常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常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常某负担。审判员  张玉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慧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