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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3民初11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光泽县润丰糖酒食杂商行与邓超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光泽县润丰糖酒食杂商行,邓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3民初1196号原告:光泽县润丰糖酒食杂商行,住所地:光泽县坪山路8号1层1#仓库、1层2#仓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723MA2Y6WM28F。经营者郭小明,男,196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光泽县。被告:邓超,男,成年人,汉族,住光泽县。原告光泽县润丰糖酒食杂商行与被告邓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光泽县润丰糖酒食杂商行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光泽县润丰糖酒食杂商行以其与邓超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邓超的起诉,是光泽县润丰糖酒食杂商行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光泽县润丰糖酒食杂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光泽县润丰糖酒食杂商行负担。审判员 黄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建伟 百度搜索“”